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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课途中摔伤追认工伤三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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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和忠系镇宁自治县江龙镇木皮小学教师,已有二零多年的教龄。   三年前,镇宁自治县的邓和忠老师骑摩托车上课途中,推车经过1段大坝时摔下坝坎,造成肋骨、脚踝骨折等全身多处受伤,至今未痊愈。此后,镇宁自治县社保局认定邓和忠受伤不属工伤,安顺中院判决撤销认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三月,镇宁社保局以未查出任何能认定邓和忠所发生事故为工伤的依据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摔伤  被认定不是工伤  邓和忠系镇宁自治县江龙镇木皮小学教师,已有二零多年的教龄。  据他讲,二零零六年一二月二一日清早,他要赶到学校上第1节课。上午八时许,邓和忠骑着1辆摩托车到了1水库大坝处,由于天冷有霜冻,路面湿滑,邓欲推着车经过大坝。到了大坝中央,郑不慎踩滑,连人带车跌入坝坎下受伤。  经医院诊断,邓的伤为:右侧第8肋骨折并气胸;右内外踝开放性、破碎性骨折并部分骨缺损;右坐骨支骨折;左第二、三、四、五?骨骨折等。  医治1段时间后,邓和忠出院,但其伤并未治愈。之后,他1边治伤,1边向镇宁自治县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希望得到工伤认定后,将自己垫付的数万元医疗费报销,再医治未好的伤。  二零零七年一二月二三日,镇宁自治县社保局作出(二零零七)一号文件,认定:邓和忠所骑的两轮摩托车无行驶证,邓和忠无驾驶证,其受伤非交通事故致伤,根据黔人福(一九八九)三号文件规定,不予认定为因公(工)受伤。  复议被驳回,  1审输官司  由于不服镇宁自治社保局一号文件的认定,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四日,邓和忠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镇宁社保局称,根据文件规定,邓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摔伤,但并非遭遇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且邓无驾驶证、所驾驶的摩托车无行车证,其摔伤是其过失造成。  同年五月二一日,镇宁自治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  由于不服,邓和忠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六日,镇宁法院作出1审判决,维持(二零零七)一号文件的认定。  简单事故  暴露法规空白?  对于1审法院的判决,邓和忠仍然表示不服,上诉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后,安顺中院认为,镇宁自治县社保局适用法律不当,原判适用规章不对,应予撤销,上诉有理部分,应予支持。  据此,二零零八年一二月一零日,安顺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镇宁自治县社保局(二零零七)一号文件的认定,由镇宁自治县社保局在三零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今年三月二三日,镇宁自治县社保局以(二零零九)二号文件再次作出了认定。文件中称,接到安顺中院的的终审判决后,社保局重新核查,并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且多方面查找有关政策、法规,未查出任何能认定邓和忠所发生事故为工伤的依据,无法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零零九年三月二三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邓和忠的请求不予认定为工伤。  拿到镇宁自治县社保局重新作出的认定,邓和忠哭笑不得,他说,莫非国家的政策、法规中都没有相关条款来解决他的事了吗?  据了解,邓和忠的右脚踝处的骨头至今还露在外面,他还被查出患了骨髓炎,急需钱治疗,但不是工伤,现在根本无法报销已花去的数万元医疗费。